(2015)小民初字第019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8-02-09
案件名称
赵云娃与山西万众工业瓦楞纸板有限公司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云娃,山西万众工业瓦楞纸板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5)小民初字第01999号原告赵云娃,男,196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太原市村民。被告山西万众工业瓦楞纸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北格镇侯家寨村北。法定代表人郑红彬,总经理。原告赵云娃与被���山西万众工业瓦楞纸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变爱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银虎、李改萍共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云娃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山西万众工业瓦楞纸板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云娃诉称,从2009年5月9日起被告以流动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陆续借款,截止2014年9月2日被告尚欠原告250万元,2014年9月22日被告为原告重新出具三张借条,收回2014年4月30日前所出具的欠条。借款时,双方口头约定月利息二分,从2015年3月10日开��被告不再支付利息,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分文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50万元并支付从2015年3月1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被告山西万众工业瓦楞纸板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及证明材料。经审理查明,从2009年5月10日起被告陆续向原告借款,截止2014年9月2日,经双方对账,被告共欠原告借款250万元。2014年9月2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盖有被告财务章的凭证号码分别为:5229225、5229226、5229227号的收据三张,均为短期借款,金额分别为1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同时收据中注明:收回原欠条,重打此条,原2014年4月30日前所有欠条同时作废。另查明,2015年3月9日前的借款利息已付清。就剩余借款250万元及利息,原告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对账单、收据三张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为凭,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50万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按口头约定月利率2%支付其从2015年3月10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的主张,因该约定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己诉权所做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山西万众工业瓦楞纸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云娃人民币2500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原告从2015年3月10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山西万众工业瓦楞纸板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马变爱人民陪审员李改萍人民陪审员张银虎二0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武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