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6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泉州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张伟杰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6750号原告泉州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街361号原财政大楼12楼。法定代表人周永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施争荣、宋杰夫,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伟杰,男,197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第三人张翠殷,女,198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伟杰、第三人张翠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泉州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泉州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泉州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泉州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戴卫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刘宪昌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