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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民初字第2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美荣、李金杰、卫源超与瓦房店市公路管理段、刘凤志、孙平、辽宁省大连公路路政管理局瓦房店分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美荣,李金杰,卫源超,瓦房店市公路管理段,刘凤志,孙平,辽宁省大连公路路政管理局瓦房店分局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2879号原告陈美荣,女。原告李金杰,女。原告卫源超,男。以上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骆松,系辽宁杰仕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瓦房店市公路管理段,住所地瓦房店市五一路一段**号。法定代表人曹玉斌,系该段段长。委托代理人张旭亭,系辽宁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凤志,男。被告孙平,女。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刘惠子(系刘凤志、孙平女儿),女。被告辽宁省大连公路路政管理局瓦房店分局,住所地瓦房店市民主街3段14号。法定代表人辛敏杰,系该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徐丹,系辽宁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美荣、李金杰、卫源超诉被告瓦房店市公路管理段、刘凤志、孙平、辽宁省大连公路路政管理局瓦房店分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那荣久独立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美荣、李金杰、卫源超的委托代理人骆松、被告瓦房店市公路管理段的委托代理人张旭亭、被告刘凤志、孙平的委托代理人刘惠子、被告辽宁省大连公路路政管理局瓦房店分局的委托代理人徐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美荣、李金杰、卫源超诉称:卫广武系陈美荣儿子,李金杰丈夫,卫源超父亲。刘凤志、孙平为夫妻二人。2014年8月30日21时,卫广武驾驶摩托车沿着瓦房店市得利寺镇街里行驶,撞上道路东侧非机动车道内刘凤志堆放的沙堆发生交通事故,卫广武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认定卫广武负主责,刘凤志负次责。瓦房店市公路管理段未尽养护、维修义务。辽宁省大连公路路政管理局瓦房店分局未尽义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上列被告共同���偿原告抢救费893元,抢救交通费500元,死亡赔偿金354340元,丧葬费29530.50元,陈美荣被抚养人生活费24838.80元,办理丧葬事宜交通费650元,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1000元,鉴定费660元,合计412413.10元的40%计164965.24元。请求上列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3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起诉的被告有误,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美荣、李金杰、卫源超对被告瓦房店市公路管理段、刘凤志、孙平、辽宁省大连公路路政管理局瓦房店分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99元(原告陈美荣、李金杰、卫源超已预交)退还原告陈美荣、李金杰、卫源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那荣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宏彦第1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