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代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原告苏天元诉被告山西省代县上馆镇上瓦窑头村民委员会、鑫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天元,山西省代县上馆镇上瓦窑头村民委员会,鑫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代民初字第11号原告苏天元,男,1953年8月1日生,汉族,山西省代县xx镇xx街人。委托代理人武恒祥,代县上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西省代县上馆镇上瓦窑头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白福祥,任村长。被告鑫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责人樊三秀,任经理。委托代理人温秀清,樊三秀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天元与被告山西省代县上馆镇上瓦窑头村民委员会、被告鑫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行调解解决,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天元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天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苏天元负担50元。审判长 郭永平审判员 韩海燕审判员 刘和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海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