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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米执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榆林市榆阳区秦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槠强、王文军、杨会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榆林市榆阳区秦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王槠强,王文军,杨会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米执字第00106号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秦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慕朋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志军。被执行人王槠强。被执行人王文军。被执行人杨会荣。榆林市榆阳区秦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槠强、王文军、杨会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西仲裁字(2014)第856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6日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4日指令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秦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脂县人民法院(2015)米执字第0010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林军审判员  李东明审判员  柴 鑫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