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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乡执字第000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米宪军与吴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乡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乡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米宪军,吴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乡执字第00089-1号申请执行人:米宪军。委托代理人:师晋龙.被执行人:吴建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米宪军与被执行人吴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吴建军归还申请执行人米宪军50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米宪军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经过财产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吴建军的可供执行财产,现米宪军对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吴建军财产状况不持异议,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米宪军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吴建军继续清偿,待被执行人吴建军有能力履行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米宪军可持原判决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吉宁审判员  刘彩梅审判员  郭青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