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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民初字第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董连生与张智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遵民初字第856号原告:董连生,农民。委托代理人:马军戍。被告:张智学,农民。委托代理人:张百中。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原告诉称:原告于2012年10月份开始受雇于被告张智学开车,工资每天220元,伙食费每天120元。2013年5月1日,原告驾驶冀B×××××、冀B×××××挂车从港陆公司拉热带钢到王文生大院内卸车时,热带钢从车上滚落下来将原告的右足踝部烫砸伤,右前臂烫伤。原告伤后在唐山市第二医院救治,右小腿截肢,被告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此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有医疗费463.78元、伙食补助费320元、护理费4600元、误工费59676.45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800元、残疾赔偿金91020元、假肢费297000元、假肢维修费54450元、安装假肢食宿费3600元、精神损失费20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2203.5元,合计564633.73元。就原告的损失赔偿事宜,经与被告协商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64633.73元,另诉讼费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将伤残赔偿金数额变更为101860元。被告辩称:原告董连生系被告张智学雇佣的司机。2013年5月1日,原告受被告指派驾驶冀B×××××、冀B×××××挂车从港陆公司拉热带钢到王文生大院卸车时,热带钢从车人滚落,将原告的右足踝部烫砸伤,右前臂烫伤。对原告损失同意协商解决。经审理查明:原告董连生系被告张智学雇佣的司机。2013年5月1日,原告董连生受被告张智学指派驾驶冀B×××××、冀B×××××挂车从港陆公司拉热带钢到王文生大院卸车时,热带钢从车人滚落,将原告的右足踝部烫砸伤,右前臂烫伤。原告伤后被送往唐山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16天,开支医疗费16536.58元,有医疗费单据、住院病历、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为证,此款由被告支付;原告出院后开支医疗费463.78元,有遵化市中医医院门诊收费票据为证。原告称其住院期间由其妻子崔淑敏护理,按每天100元计算46天(其中住院16天,安装假肢的陪护需30天),计4600元,有遵化市春华矿山机械厂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误工证明及2013年2月至4月份的工资表为证。2014年8月5日,原告之伤经唐山华北法医鉴定所鉴定构成陆级伤残,原告为此开支鉴定费800元,并主张残疾赔偿金101860元。原告主张误工费自受伤之日至评残前一天,按交通运输业职工平均工资每天129.45元计算461天,计59676.45元。2014年7月28日,天津市长亭假肢公司出具假肢装配鉴定证明一份,证明原告安装的假肢价格为33000元,使用年限为4年,平均每年的维修费用约为假肢价格的5%,安装假肢需30天,需陪护一人,每人每天食宿费为60元。原告为此主张假肢费297000元、假肢维修费54450元。原告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32203.5元,有团瓢庄乡东滩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及被抚养人户口本复印件为证。原告另主张交通费500元,精神抚慰金2万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由被告张智学赔偿原告董连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假肢费及维修费、安装假肢食宿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86536.58元,扣除被告已付医疗费16536.58元,由被告实际再赔偿原告37万元。此款于2015年8月13日前付清。二、双方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9450元减半收取4725元及保全费3320元,合计8045元,由原告董连生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王海东审判员李立艳审判员梁玉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李亚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