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商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原告江阴市富明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高精齿轮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富明机械有限公司,南京高精齿轮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商初字第286号原告:江阴市富明机械有限公司,住江阴市澄江街道山观许姚工业园东兴路13号。法定代表人:施政,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南京高精齿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中华门外小行尤家凹3号。法定代表人:胡日明。本院在受理原告江阴市富明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高精齿轮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江阴市富明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1日向本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江阴市富明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市富明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719元减半收取5859元,由原告江阴市富明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书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 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