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城法平民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林美清诉张杰华、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美清,张杰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平民初字第117号原告:林美清,女,汉族,住阳江市。委托代理人:林金燕,女,汉族,住阳江市委托代理人:谢彦珍,男,汉族,住阳江市被告:张杰华,男,汉族,住阳江市。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天南路188号负责人:姚庆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仲国,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美清诉被告张杰华、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美清于2015年7月14日以二次手术需时间补充新材料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杰华、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林美清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美清撤回对被告张杰华、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机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717元,减半收取858.50元,由原告林美清承担。本裁定自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良玺代理审判员 柯明智人民陪审员 敖卓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