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城商初字第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与徐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徐某甲,付某某,徐某乙,徐某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商初字第872号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济南市二环东路2200号。负责人刘军,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家祥(特别授权代理),该行客户经理被告徐某甲,男,生于1975年9月28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告付某某,男,生于1970年9月14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告徐某乙,男,生于1972年12月23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告徐某丙,男,生于1972年1月17日,汉族,住济南市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与被告徐某甲、付某某、徐某乙、徐某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徐某甲已还清贷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38元,减半收取1619元,由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陈学军审 判 员 刘士波人民陪审员 曲歆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申秋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