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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民初字第009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高焕涛与江阴鸿鼎铝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焕涛,江阴鸿鼎铝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民初字第00930号原告高焕涛。被告江阴鸿鼎铝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稷山村王天巷(周北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徐祥妹。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焕涛诉被告江阴鸿鼎铝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高焕涛于2015年0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高焕涛申请撤诉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焕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原告高焕涛已预交),由原告高焕涛负担。审判员  潘亚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 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