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初字第1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福州市台江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与福州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市台江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福州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1472号原告福州市台江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法定代表人薛榕生。委托代理人刘志杰,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州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任志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市台江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与被告福州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其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傅建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熊晓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