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执字第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宗博与被执行人承德新益源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宗博,承德新益源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滦执字第680号申请执行人马宗博。被执行人承德新益源矿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宗博与被执行人承德新益源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滦平县人民法院(2014)滦民初字第171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承德新益源矿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承德新益源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球磨机一套系被执行人承德新益源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该财产在诉讼已被本院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承德新益源矿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球磨机一套。二、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变卖、隐藏、毁损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伟审 判 员 朴金利代理审判员 王玉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郝中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