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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于民三初字第00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孙景昆与被告侯凤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景昆,侯凤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三初字第00896号原告:孙景昆,男,1962年8月4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侯凤丽,女,198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景昆诉被告侯凤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景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8.8元,减半收取439.4元,由原告孙景昆承担。审判员  李旭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 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