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多执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荣亚山申请执行杨聪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多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多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亚山,杨聪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多执字第110号申请人荣亚山被申请人杨聪华荣亚山申请执行杨聪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多伦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4日作出的(2014)多民一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荣亚山和被执行人杨聪华达成了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多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多民一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游学文审判员 :蔚振国审判员 :郭本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振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