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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6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原告韩文合与被告庄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文合,庄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6305号原告:韩文合,男,汉族,农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张科荣,山东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辉,男,汉族,农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负责人:伏志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力详,男,系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文合与被告庄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文合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文合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