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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执字第00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晓满、张施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满,张施庆,岳西县庆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0531号申请执行人:张晓满。被执行人:张施庆。第三人:岳西县庆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施庆。本院在执行张晓满申请执行张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施庆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因第三人岳西县庆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系被执行人张施庆经营的私营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岳西县庆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岳西县庆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张晓满履行岳西县人民法院(2015)岳民一初字第007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芮  泽  青审判员 ���严贤柱审判员 祝  升  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孟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