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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法行初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重庆市茂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铜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茂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铜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刘安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铜法行初字第00079号原告重庆市茂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0370524-6,所在地址重庆市铜梁区太平镇新街47号。法定代表人程琼,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建波,重庆新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铜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机构代码50432089-2),所在地址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龙都路50号。法定代表人陈治民,男,该局局长。第三人刘安伦,男,197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重庆市茂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被告重庆市铜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于2015年6月30日向被告重庆市铜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市茂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茂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缴纳25元由原告重庆市茂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振华代理审判员  晏 恒人民陪审员  陈泽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振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