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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离刑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离刑初字第162号公诉机关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曾用名薛强强,冠庭酒店服务员。2012年8月因吸食毒品被离石区公安局强制戒毒2年,2015年2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离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经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5年2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离石区看守所。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以离检公诉一刑诉(2015)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新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6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李某路过离石区长治路生态园擀面馆门口时,发现李效平停放在饭店门口的一辆白色丰田越野车的车门未锁,等李效平离开后,被告人李某进入李效平车内将副驾驶位置处储物箱内的3万元现金盗走后逃离,后将部分赃款挥霍。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家属对受害人进行了全额赔偿,并取得受害人李效平的谅解。被告人李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受害人李效平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李晋岗的证言;报案材料、扣押、发还物品清单、退还赃款协议、退款收条、谅解情况说明、破案经过、抓捕经过、归案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在审理中认罪态度较好,在案发后其家属对受害人的损失给与了全部退赔,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应当酌情从轻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8日起至2016年5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利平审 判 员  邓国平人民陪审员  李改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建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