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6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重庆宏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高华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宏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华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6204号原告重庆宏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大道58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李同敏,重庆宏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高华亮,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宏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华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宏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宏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宏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宏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宏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 歆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彭超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