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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行审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黄亚磊、王艳与西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西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黄亚磊,王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西行审字第00130号申请执行人西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小杰,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金海平,该委员会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黄亚磊,男,198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被申请执行人王艳,女,198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申请执行人西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西人口征决字(2014)第44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中征收黄亚磊、王艳社会抚养费95439元。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黄亚磊、王艳不符合《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未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人作出的西人口征决字(2014)第44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合法性审查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西人口征决字(2014)第44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1331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金岭审判员  刘金良审判员  葛爱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翟梦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