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执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王亚荣与长春市聚坤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亚荣,长春市聚坤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执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王亚荣,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长春市聚坤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万东,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亚荣与被执行人长春市聚坤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2015)二民初字第205号民事调解书事项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二民初字第2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晓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德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