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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尖民初字第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周玉文与王鑫、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玉文,王鑫,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尖民初字第794号原告周玉文,男,194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神池县村民,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李晓鹏,北京隆安(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秋红,北京隆安(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鑫,男,198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太原市村民,身份证号码:。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98-2财富大厦东20层。负责人郭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慧,女,该单位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玉文与被告王鑫、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玉文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玉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玉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1元,由原告周玉文负担。审判员  高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