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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1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嘉善县凤桐新泾水泥制品厂与上海斯尔丽服饰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骥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1470号原告嘉善县凤桐新泾水泥制品厂。法定代表人费剑钢,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黄庆红,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玲燕,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斯尔丽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联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海龙,男,上海斯尔丽服饰有限公司工作。委托代理人夏曙光,女,上海斯尔丽服饰有限公司工作。第三人上海骥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建平,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县凤桐新泾水泥制品厂与被告上海斯尔丽服饰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骥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善县凤桐新泾水泥制品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14元,减半收取计2,407元,由原告嘉善县凤桐新泾水泥制品厂负担。审判员 张 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明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