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18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满刚与房毅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843-2号原告满刚,男,生于1980年8月22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委托代理人李军,男,长清峰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房毅毅,男,生于1982年1月14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满刚与被告房毅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满刚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房毅毅的银行存款6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诉讼保全,并提供了案外人满德山、刘风珍所有的长房权证归私字第XXX**号房产一处作为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原告满刚提供的担保财产即登记在案外人满德山名下的长房权证归私字第XXX**号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二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转移、买卖、抵押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海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开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