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一初字第02608号-1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陈茂平与鲁焕玲、鲁鹤琪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茂平,鲁焕玲,鲁鹤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2608号-1原告:陈茂平,男。被告:鲁焕玲,女。被告:鲁鹤琪,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茂平与被告鲁焕玲、鲁鹤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茂平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鲁焕玲、鲁鹤琪银行账户存款88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陈茂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鲁焕玲、鲁鹤琪银行账户存款88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方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