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单执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继同申请执行邵卫华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继同,邵卫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单执字第646号申请执行人王继同,男,197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邵卫华,男,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单县境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继同同意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执行,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单民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朴审判员 乔 刚审判员 丁继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