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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源民初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穆开友诉曾高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开友,曾高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源民初字第546号原告穆开友,男,现年35岁。被告曾高富,男,现年40岁。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穆开友诉被告曾高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穆开友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穆开友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开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穆开友负担。审判员  唐朝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贵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