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鼎民初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严某与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常鼎民初字第594号原告严某,女。委托代理人邵攀君,湖南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詹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彭天保,常德市鼎城区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张丕安,常德市鼎城区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原告严某与被告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安平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徐健担任法庭记录。原告严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邵攀君,被告詹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彭天保、张丕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严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1年相识,同年10月26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闹矛盾,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且原、被告婚后至今都没有过正常夫妻生活。双方自2014年6月份开始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提交了以下证据:结婚证1本。拟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证人严若秀的当庭证言。拟证明原、被告自2014年6月份因夫妻生活不和谐分居至今的事实;证人石朝平的当庭证言。拟证明原、被告闹矛盾后原告一直居住在工作单位的事实。被告詹某某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被告不同意原告的离婚请求。为支持其辩解主张,被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第一人民医院的门诊病历、某某现场检验报告各1份。拟证明被告某某正常的事实;2、被告代理人与被告的谈话笔录1份。拟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尚好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负债20000元的事实;3、证人詹显秀的当庭证言。拟证明原、被告没有分居及负债20000元的事实;4、证人陈六妹的当庭证言。拟证明原、被告婚后没有分居夫妻关系尚好及被告婚前给付原告彩礼20000元及婚后负债20000元的事实;5、证人胡登华的当庭证言。拟证明原、被告婚后没有分居夫妻关系尚好及被告婚前给付原告彩礼20000元及婚后负债20000元的事实。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不持异议,本院予以采纳;对证据2、3的真实性有异议,本院认为,证据2、3中证人陈述的事实不是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且证言不能证明原告待证的事实,故本院不予采纳。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中的第一人民医院的门诊病历不持异议,本院予以采纳,对某某现场检验报告有异议,本院认为,该检验报告的部分内容已涂改,不能真实地反映证据的全部内容,故不予采纳,对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本院认为,证据2系当事人的陈述材料,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且原告对该笔录的内容有异议,故不予采纳,对证据3、4、5的真实性有异议,本院认为,证据3、4、5中证人陈述的原、被告婚后没有分居夫妻关系尚好及婚后负债20000元的事实均不是证人亲身感知的事实,故不予采纳,对被告婚前给付原告彩礼20000元的事实因原告认可,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院的认证情况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如下案件事实:原告严某与被告詹某某经他人介绍于2011年相识恋爱,同年10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因婚前了解不够,婚后为家庭琐事及夫妻生活经常发生矛盾,故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本案的争执焦点是: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原、被告婚后虽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双方并未发生大的矛盾,因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本院确认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对原告严某要求与被告詹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意见》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严某与被告詹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严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赵安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徐 健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