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执保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田支行与临沂市蒙山油脂食品有限公司、王洪全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田支行,临沂市蒙山油脂食品有限公司,王洪全,临沂山国工艺品有限公司,孙德国,山东鹏程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薛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保字第503号原告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田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临西八路汽摩配城A-592号。负责人范新春,行长。被告临沂市蒙山油脂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黄山镇驻地。法定代表人王洪全,经理。被告王洪全,临沂市蒙山油脂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临沂山国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黄山镇柳行村。法定代表人孙德国,经理。被告孙德国,临沂山国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山东鹏程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临沂市罗庄区房庄村东北740米工业园中区。法定代表人薛峰,经理。被告薛峰,山东鹏程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在审理原告(2015)临兰商初字第2181号原告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田支行与被告临沂市蒙山油脂食品有限公司、王洪全、临沂山国工艺品有限公司、孙德国、山东鹏程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薛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六被告银行存款493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临沂市蒙山油脂食品有限公司、王洪全、临沂山国工艺品有限公司、孙德国、山东鹏程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薛峰的银行存款49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对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人需在期限届满前提前十五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新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向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