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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廿三里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李果与易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果,易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廿三里民初字第32号原告:李果。委托代理人:张斌,浙江望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易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果与被告易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果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果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9元(已减半),由原告李果负担。审 判 长  杨王平人民陪审员  何正统人民陪审员  虞敷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刘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