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廿三里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李果与易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果,易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廿三里民初字第32号原告:李果。委托代理人:张斌,浙江望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易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果与被告易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果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果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9元(已减半),由原告李果负担。审 判 长 杨王平人民陪审员 何正统人民陪审员 虞敷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刘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