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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海法舟登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孙良军、舟山永翔海运有限公司等申请拍卖扣押船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良军,舟山永翔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舟登字第8-1号申请人:孙良军,船员。委托代理人:李超。委托代理人:王维和。被申请人:舟山永翔海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安康。申请人孙良军因本院公告拍卖被申请人舟山永翔海运有限公司所有的“永翔11”船,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在“永翔11”船舶拍卖款中受偿船员工资42000元,并提供了(2015)甬海法舟商初字第499号民事调解书等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孙良军的债权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孙良军债权登记的申请。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由被申请人舟山永翔海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谭 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朱宣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