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里民三民初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里民三民初字第652号原告董某某,女,197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大庄园肉业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曲胜利,黑龙江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男,1968年7月8日出生,汉族,无锡赫尔施哈尔滨分公司临时工。原告董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董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新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曲胜利,被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某某诉称:董某某与杨某某于2002年6月19日登记结婚,杨某某系再婚。婚后生育一女杨某,今年13岁。结婚初期双方感情还可以,从女儿上幼儿园之后,只有董某某一人上班维持家庭日常开销,在这期间杨某某无端猜忌董某某,只要董某某身边有男性同事,就说董某某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2015年5月12日董某某与女儿离家在外租房居住。现董某某要求与杨某某离婚;婚生女杨某由董某某抚养,杨某某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被告杨某某辩称:杨某某同意离婚并同意婚生女由董某某抚养。关于抚养费问题,因为杨某某是临时工,快50岁的人了,工作不好找,自己生存都有困难,董某某提出的抚养费2000元的标准很高,杨某某每月工资1600元,有工作的情况下每个月可以给抚养费160元,没有工作的情况下160元也不能保证给付。经审理,本院确认如下事实:董某某与杨某某于2002年6月19日登记结婚,2003年1月6日生育一女杨某。杨某某现月工资1600元。本院认为:董某某要求与杨某某离婚,杨某某亦同意离婚,故董某某请求与杨某某离婚,本院准予。董某某要求抚养婚生女杨某的请求,因杨某某同意,对其抚养婚生女的诉请,本院准予。关于董某某要求杨某某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的诉请,因杨某某现每月工资16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的规定及杨某某的收入情况,本院认为杨某某每月给付抚养费450元为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董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二、婚生女杨某(2003年1月6日出生)由原告董某某抚养,被告杨某某自2015年7月起每月给付抚养费450元至杨某18周岁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新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媛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