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巨民初字第1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忠与房斌、山东鑫麟祥物流有限公司、李福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房斌,山东鑫麟祥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初字第1678号原告王忠,男,1968年9月出生,汉族,住淄博市。被告房斌,男,1961年9月出生,汉族,住青岛市。被告��东鑫麟祥物流有限公司。地址:巨野县。法定代表人房珍,该公司经理。李福莲,女,1961年9月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委托代理人潘长龙(特别授权),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忠诉被告房斌、山东鑫麟祥物流有限公司、李福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王忠负担。审 判 长 郑守华审 判 员 邹祥波人民陪审员 高 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谭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