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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巨民初字第1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忠与房斌、山东鑫麟祥物流有限公司、李福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房斌,山东鑫麟祥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初字第1678号原告王忠,男,1968年9月出生,汉族,住淄博市。被告房斌,男,1961年9月出生,汉族,住青岛市。被告��东鑫麟祥物流有限公司。地址:巨野县。法定代表人房珍,该公司经理。李福莲,女,1961年9月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委托代理人潘长龙(特别授权),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忠诉被告房斌、山东鑫麟祥物流有限公司、李福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王忠负担。审 判 长  郑守华审 判 员  邹祥波人民陪审员  高 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谭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