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商初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优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锋、成都加美世纪投资咨询中心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优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成都加美世纪投资咨询中心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秦商初字第479号原告南京优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山东路18号2002室。法定代表人袁海亚,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鑫,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靖,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加美世纪投资咨询中心,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号*栋*单元**层*号。投资人张锋。原告南京优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泰公司)与被告成都加美世纪投资咨询中心(以下简称加美中心)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优泰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6日、7月13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优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鑫(第一次开庭)、陶靖(第二次开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加美中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优泰公司诉称,2013年6月26日,原告与被告加美中心签订《代理协议》,约定由被告全权代理原告推荐的客户陈洁办理美国工作签证和家属永久绿卡取得等事宜,并于当天支付被告20万元人民币。协议约定,美国移民局拒绝原告提供的客户申请时或原告提供的客户因自身原因确实无法办理的,被告应在收到相关拒签信函或者原告通知被告后10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有服务费用。并约定违约、争议解决的管辖法院为原告所在地法院。2014年5月,原告收到美国移民局关于陈洁的拒签信后,及时与被告联系,要求返还20万元服务费,被告拒绝返还。之后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被告避而不见。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移民服务费用2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加美中心未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6日,优泰公司(甲方)与加美中心(乙方)签订《代理协议》一份,就甲方全权委托乙方代理甲方提供的客户办理美国分公派驻人员L1签证、家属L2签证及全家转美国正式永久绿卡相关法律事务进行了约定。其中,第一条第1款约定乙方责任包括:提供甲方所需出入境法律法规及美国有关信息的咨询;协助指导甲方准备申请文件,负责甲方申请材料的整理、审核以及向美国方面的递交;等等。第二条约定,甲方支付给乙方代办费用共计148万元人民币,分别于签约时首付20万元;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首付款项及所有材料后30天内找到相关公司并准备企业兼并的相关工作,完成代垫投资兼并款,完成企业兼并相关法律手续。并为甲方提供的客户递交工作签证申请前,甲方向乙方支付20万元;甲方提供的客户获得美国工作签证,并准备递交绿卡申请前甲方支付乙方定金20万元;甲方提供的客户及家人取得具有临时绿卡功能的回美证及工作许可批准后,甲方向乙方支付30万元;剩余款项58万元在甲方提供的客户及家人绿卡申请获得批准,甲方提供的客户及家人的护照上加盖绿卡章1551后支付。第四条约定,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任何一方违约或产生争议,双方同意合同签订地(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该协议下方注明汇款账号为中国银行成都分行天府广场支行,卡号62×××22,持卡人张锋。2013年6月26日,优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袁海亚自其个人账户向加美中心的投资人张锋上述账户转账汇款20万元,加美公司向优泰公司开具了相应的收据,确认收到20万元,收款事由为“陈洁美国工作签证、绿卡”。后加美中心为优泰公司客户陈洁申请美国工作签证事宜开展了工作,但2014年4月24日,美国移民局发出编号为EAC1406650660的文件,拒绝了陈洁作为非移民雇员的申请。2015年1月29日,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李鑫律师受优泰公司委托,向加美中心邮寄了《律师告知函》,称优泰公司已支付加美中心20万元作为客户陈洁美国工作签证、绿卡等事宜的服务费,2014年4月美国移民局发出关于陈洁的拒签信,要求加美中心收到本函后立即退还优泰公司支付的服务费。但该邮件后被退回。以上事实,有原告优泰公司的陈述及其提供的代理协议、收据、招商银行交易明细表、拒签信及南京新华翻译服务有限公司的翻译件、律师告知函及EMS快递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优泰公司与被告加美中心之间签订的《代理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首付款20万元,按约履行了付款义务。被告虽根据原告的委托为原告推荐的客户陈洁办理了去美国工作的签证等事宜,但未能完成委托事务成功申请,根据《代理协议》的约定,被告应于收到美国移民局拒签信后退还所有服务费用。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已付款20万元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加美中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反驳原告优泰公司主张的证据,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成都加美世纪投资咨询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南京优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已付款20万元并支付利息(该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900元,由被告加美中心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4900元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帐号:10×××76)。审 判 长 常 乐人民陪审员 韩 工人民陪审员 王顺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王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