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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濮民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张春平与李丁虎、张双北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平,李丁虎,张双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201号原告张春平,男,196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和耀,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丁虎,男,197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卢开功,濮阳市华龙区中原路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双北,男,198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春平诉被告李丁虎、张双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张春平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80元,减半收取2140元,由原告张春平承担。审 判 长  邢艳丽审 判 员  韩美玲人民陪审员  张长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姚胜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