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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浏民保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深圳市庆新印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浏阳河酒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庆新印刷有限公司,湖南浏阳河酒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浏民保字第00029号申请人深圳市庆新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庆新,董事长。被申请人湖南浏阳河酒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潮,总经理。申请人深圳市庆新印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浏阳河酒业发展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深圳市庆新印刷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湖南浏阳河酒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以王安名下坐落于长沙市芙蓉区私有房产一套以及张孝文名下坐落于长沙市岳麓区私有房产一套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湖南浏阳河酒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二、查封担保人王安名下坐落于长沙市芙蓉区私有房产一套以及张孝文名下坐落于长沙市岳麓区私有房产一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彭向红审判员  朱可可审判员  陈建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施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