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川民初字第00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杨延军与洛川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延军,洛川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川民初字第00403号原告杨延军,男。被告洛川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延军与被告洛川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延军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延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杨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