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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法民初字第03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胡华强与邢纪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华强,邢纪春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法民初字第03162号原告胡华强,男,生于1982年5月17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告邢纪春,男,生于1973年1月9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原告胡华强与被告邢纪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华强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胡华强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华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32元,减半收取1516元,由原告胡华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洋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