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科民初字第3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辽河信用社与高贺彬、李亚娟、高红梅、王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3800号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辽河信用社。负责人张海莹,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永贵,男,43岁,汉族,系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辽河信用社职工。被告高贺彬,男,35岁,汉族,无职业。被告李亚娟,女,34岁,蒙古族,无职业。被告高红梅,女,46岁,汉族,无职业。被告王鹏,男,46岁,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辽河信用社诉被告高贺彬、李亚娟、高红梅、王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辽河信用社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贺彬、李亚娟、高红梅、王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辽河信用社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辽河信用社撤回对被告高贺彬、李亚娟、高红梅、王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36.00元,由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辽河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霍春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博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