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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中民一终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李发达与张松柏等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发达,李海堂,李贤达,李文革,李峰,易益林,李时元,李端华,李云华,邓培雄,郭四连,XXX,李章勇,李自成,李贤玉,李章财,王运良,李海清,易付民,李贤华,李全安,李庆喜,李兵生,隆回县北山镇观音塘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中民一终字第4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发达。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暨诉讼代表人张松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暨诉讼代表人李桃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暨诉讼代表人易桂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海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贤达。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文革。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易益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时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端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云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培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四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章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自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贤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章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运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海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易付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贤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全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庆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兵生。上列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建富,湖南普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隆回县北山镇观音塘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观音塘村委会)。诉讼负责人李祥生,该村村民委员会秘书。上诉人李发达因与被上诉人张松柏、李桃付、易桂英等25人、原审被告隆回县北山镇观音塘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作出的(2014)隆民二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发达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发达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发达撤回上诉。本案二审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李发达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朱红伟审 判 员  李 鹏代理审判员  潘 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谢心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