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诉保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汪君与古界明、翟翠芳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汪君,古界明,翟翠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诉保字第00029号申请人:汪君,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申请人:古界明,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申请人:翟翠芳,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汪君诉被申请人古界明、翟翠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汪君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财产保全。本院认为:汪君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汪君撤回财产保全。保全费140元,由申请人汪君承担。审判员 朱启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