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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郑晓园与温冰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晓园,温冰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隆民初字第214号原告郑晓园,职工。被告温冰冰,农民。原告郑晓园与被告温冰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晓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温冰冰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晓园诉称,被告温冰冰于2014年5月10日向原告借款41000元整,约定被告于2014年5月30日归还,还款日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能偿还,万般无奈起诉被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1000元,2、被告每日按借款本金41000元的1%向原告支付利息。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2014年5月10日原、被告签署的借款协议,以证明被告温冰冰向原告郑晓园借款41000元的事实。2、原、被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以证明被告温冰冰向原告郑晓园借款41000元和原告郑晓园向被告温冰冰索要欠款的事实。被告温冰冰在指定答辩期间未提交答辩状,在指定的举证期内未提交证据材料,亦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被告温冰冰于2014年5月10日向原告郑晓园借款41000元,双方约定被告于2014年5月30日归还上述借款,还款日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能偿还。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借款协议、微信聊天记录佐证,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署的借款协议有原、被告本人签名,内容真实,合法有效,法律予以保护。被告温冰冰还款日到期后一直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1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表示自愿放弃利息的诉讼请求,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准许。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温冰冰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郑晓园借款4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4元,由被告温冰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孔垂生人民陪审员  镡立格人民陪审员  赫丽存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慧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