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终字第019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蒋进与滨海县振大超级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滨海县振大超级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蒋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终字第019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滨海县振大超级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东坎镇县社巷与阜东路交界处1号。法定代表人徐大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训伟,江苏强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进,工人。委托代理人杨建,滨海县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滨海县振大超级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蒋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2014)滨民初字第1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滨海县振大超级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滨海县振大超级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曙光代理审判员 谢超亮代理审判员 胡廷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