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商初[北庄]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许文和与杨建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文和,杨建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山商初[北庄]字第13号原告:许文和,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张明启,枣庄山亭法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建学,农村居民。原告许文和诉被告杨建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许文和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明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建学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月23日,被告向原告赊购花椒734.4斤,双方达成的价格是每斤25.4元,总价款为18680元。被告当时未带现款,承诺于同月25日前将花椒款付清。后被告给付原告2000元,余款一直未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原告出具欠条1张,承诺于同月24日前先付5000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一直未还。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花椒款16680元。被告杨建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户籍证明、欠条、山亭区徐庄镇柳泉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各1份,证实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为峄城区吴林办事处曹庄村,自2010年以来一直在山亭区徐庄镇柳泉村居住。被告于2015年2月3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承诺所欠的花椒款16680元,于2014年春节之前付5000元。上列证据虽未经被告质证,但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确认其证明力。经原告举证及法庭认证,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14年1月份,被告从原告处购买花椒,总价款为18680元。被告给付原告2000元后,下余欠款一直未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5年2月3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承诺所欠的花椒款16680元,于同月19日前给付5000元。被告未兑现承诺,所欠花椒款16680元至今未给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原告持有被告签名的欠条,其要求被告给付花椒款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被告杨建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其享有的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申请调解等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建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许文和花椒款166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7元,由被告杨建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建军审 判 员 张延刚人民陪审员 吕奉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潍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