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民二(商)初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宁晋赛美港龙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晟纳吉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宁晋赛美港龙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普民二(商)初字第694号原告上海晟纳吉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周俭。委托代理人陈永东,上海市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晋赛美港龙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法定代表人张学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晟纳吉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晋赛美港龙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晟纳吉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上海晟纳吉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晟纳吉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5025元(均原告预付),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汤宗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