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何水斌与赵庆杰、刘香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水斌,赵庆杰,刘香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159号申请执行人何水斌,男,196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执行人赵庆杰,男,197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执行人刘香招,女,1979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申请执行人何水斌与被执行人赵庆杰、刘香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4)武民初字第20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届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赵庆杰、刘香招均有工资收入,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赵庆杰每月工资用于偿还债务,刘香招工资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其居住的房屋已被保全,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武执字第15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举报或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建华审 判 员 刘永雄代理审判员 钟伟昭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钟少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