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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执字第6075-6100、6102-6131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马德峰等59人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马德峰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字第6075-6100、6102-6131之一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15a、15-19、34-36、41-43)及五层至十层。负责人陈许英。被执行人马德峰等59人(详见附表2)。关于上列申请执行人与各被执行人信用卡纠纷五十六案,本院(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795号等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各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拖欠的本金及利息、滞纳金、超限费等各项费用;各案案件受理费由各被执行人负担(具体金额详见附表2)。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国土、工商、车管、证券、银行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上述案件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曾朝晖执行员  吴 爽执行员  恽文佼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倩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