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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自流民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李刚、殷红诉林德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刚,殷红,林德强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自流民初字第230号原告李刚,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自流井区。委托代理人何信建,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自贡分所律师。原告殷红,女,196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自流井区。委托代理人何信建,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自贡分所律师。被告林德强,男,198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自流井区。原告李刚、殷红诉被告林德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刚、殷红的委托代理人何信建及李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德强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刚、殷红诉称,两原告原系夫妻,原系自贡市蜀通汽车贸易实业有限公司股东。其中李刚持有该公司70.83%的股权,殷红持有该公司29.17%的股权。2014年5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两原告将持有的自贡市蜀通汽车贸易实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被告,转让价款100万元,但被告仅支付了定金100,000.00元,在股权转让手续办理完毕后,未按约定支付余款9,000,000.00元。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股权转让款9,000,000.00元及自2014年5月10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被告林德强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李刚、殷红原系夫妻,原系自贡市蜀通汽车贸易实业有限公司的股东,李刚持有该公司70.83%的股权,殷红持有29.17%的股权。2014年5月9日,原告李刚与被告林德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将二原告持有的自贡市蜀通汽车贸易实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与被告,转让价款100万元。2014年6月18日,原告李刚、殷红分别与林德强签订《自贡市蜀通汽车贸易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分别约定,李刚将其持有的该公司85万元的股权转让79万元给林德强,林德强于2014年6月18日前将股权转让款79万元全部支付李刚;殷红将其持有的该公司35万元的股权转让给林德强,转让价格35万元,林德强于2014年6月18日前将股权转让款35万元全部支付殷红,自股权转让之日起殷红不再是公司股东。上述协议签订后,被告仅支付定金100,000.00元。2014年6月25日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了股东变更登记,李刚持有该公司5%的股权,林德强持有该公司95%的股权。另查明,李刚、殷红于2015年1月15日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殷红持有29.17%的股权归李刚所有,诉讼中,殷红明确表示其股权转让款35万元归李刚所有。上述事实有《股权转让协议书》、《自贡市蜀通汽车贸易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公司申请变更通知及工商机关企业投资方情况、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李刚、殷红分别与被告林德强签订《自贡市蜀通汽车贸易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成立,合法有效。被告林德强应依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虽然双方的股权转让款为1,140,000.00元,但是,二原告依据原告李刚与被告林德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中约定,要求被告支付剩余900,000.00元股权转让款,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未付款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损失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自2014年6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损失。因诉讼中殷红明确表示其股权转让款35万元归李刚所有,故上述股权转让款及资金占用损失,被告直接支付原告李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德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日内支付原告李刚股权转让款900,000.00元及自2014年6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满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00.00元,公告费600.00元,合计7,000.00元,由被告林德强承担(该款原告已经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聂巨良审 判 员  李东平人民陪审员  陈永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 员代  玉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