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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昭中刑执字第8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马仲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仲师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昭中刑执字第889号罪犯马仲师,男,生于1968年10月20日,回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现在昭通监狱服刑。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2011年8月15日作出(2011)昭阳刑初字第2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仲师犯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执行至2022年9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12月16日止。执行机关昭通监狱于2015年6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马仲师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1月至2015年2月的考核中获记表扬3次,特殊表扬1次,被评为2014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马仲师的罪犯考核登记表、月考核累计分表、考核奖扣分日记载表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马仲师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仲师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20年12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芝毅审判员  李 燕审判员  陈晓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霍晨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